
采礦權注銷登記服務指南
NEWS-2018-12-19
分享采礦權注銷登記(非油氣類)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國土資源部頒發(fā)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申請和辦理注銷登記。
黑龍江、貴州、陜西、新疆等省區(qū)及青海柴達木循環(huán)經(jīng)濟試驗區(qū)的煤炭采礦權,以及有關采礦權整合等規(guī)定已授權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開采項目除外。
已按《關于委托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等6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部分礦產(chǎn)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的決定》(國土資源部第75號令)規(guī)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等?。▍^(qū))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開采項目除外。
二、項目信息
(一)項目名稱:開采礦產(chǎn)資源審批
(二)子項名稱:采礦權注銷登記
(三)審批類別:行政許可
(四)項目編碼:12005
三、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四、審批依據(jù)
(一)《礦產(chǎn)資源法》第二十一條:“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采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huán)境保護的資料,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報請審查批準”。
(二)《礦產(chǎn)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礦山企業(yè)憑關閉礦山報告批準文件和有關部門對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證明,報請原頒發(fā)采礦許可證的機關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xù)”。
《礦產(chǎn)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十六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xù)”。
五、受理機構
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
六、決定機構
國土資源部
七、審批數(shù)量
無數(shù)量限制
八、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申請人為原采礦權人。(國務院241號令第十六條)
(二)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1.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經(jīng)評審備案;(國務院令第152號第三十三條、國土資發(fā)〔2007〕280號附件3)
2.辦理了殘留礦產(chǎn)資源儲量登記;(國土資發(fā)〔2007〕280號附件3)
3.采礦權人履行了相關法定義務,完成了有關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環(huán)境治理恢復工作;(《礦產(chǎn)資源法》第二十一條、國務院152號令第三十一條、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三十八條、國土資源部令第64號第二十二條、國土資發(fā)〔2007〕280號附件3)
4.原采礦權涉及有償處置的已按規(guī)定完成處置。(國務院241號令第十條、財建〔2006〕694號、財建〔2008〕22號、財建〔2010〕1018號)
(三)不予批準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準。
九、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shù)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采礦權注銷申請登記書 | 原件 | 1 | 紙質、電子 | 附電子報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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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 原件 | 1 | 紙質、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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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及評審備案證明 | 復印件 | 1 | 紙質、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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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質資料匯交證明 | 復印件 | 1 | 紙質、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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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關閉礦山報告 | 原件 | 1 | 紙質、電子 |
| 含礦區(qū)范圍圖、礦山開采現(xiàn)狀及實測圖件、儲量動用及剩余情況、有關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環(huán)境治理恢復工作完成情況、采礦權使用費、礦產(chǎn)資源補償費的繳納情況及相關票據(jù)等內容; 蓋單位公章 |
6 |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 | 原件 | 1 | 電子 |
| 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直接傳輸電子件至部政務大廳 |
7 | 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 復印件 | 1 | 紙質、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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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停辦(關閉)礦山殘留礦產(chǎn)資源儲量登記書 | 復印件 | 1 | 紙質、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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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價款完成處置的相關證明材料 | 復印件 | 1 | 紙質、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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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電子文檔的制作要求詳見《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實行電子文檔申報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07年第12號)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通過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提交材料。
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辦理的,應提交單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證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交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書面委托書(原件1份,蓋單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十、申請接收
窗口接收: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北京市西城區(qū)阜成門內大街64號)。
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報件和受理
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接收申請人報送的新設采礦權登記申請資料。申報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屬于暫停受理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
(二)部內審批
國土資源部礦產(chǎn)開發(fā)管理司會同礦業(yè)權會審司局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對采礦權注銷登記申請報件進行審查。
(三)辦理批復
國土資源部批準后,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政務大廳向申請人發(fā)送書面審批結果。
辦理流程圖見附件1。
十二、辦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三、審批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經(jīng)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其中,辦理過程中所需的公示、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等時間,不計入時限。
十四、審批收費依據(jù)及標準
無。
十五、審批結果
《采礦許可證注銷通知書》(式樣見附件2)。
十六、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決定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通知申請人,現(xiàn)場領取《采礦許可證注銷通知書》。
十七、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我部職權范圍內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行政許可格式文書等,有權要求我部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和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我部法定職權范圍內,申請人有權向我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期限內,依法定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同時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申請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我部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時,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請材料的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者申請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補正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說明延長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長期限內作出決定。
5.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我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頒發(fā)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并加蓋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申請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按照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定條件和我部關于申請文本的規(guī)范性要求,如實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申請人取得我部行政許可后,應當依法從事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我部行政許可決定對申請人從事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所規(guī)定的義務。
3.申請人取得我部行政許可后,需要對行政許可的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當向我部提出變更申請,經(jīng)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變更。
4.我部對申請人取得我部行政許可后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申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5.申請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十八、咨詢途徑
(一)窗口、信函咨詢:國土資源部電子政務大廳
(二)電話咨詢:4000996938
(三)電子郵件咨詢:xzspzx@mail.mlr.gov.cn
十九、監(jiān)督和投訴渠道
(一)監(jiān)督、投訴電話:010-66151646
(二)監(jiān)督、投訴郵箱:xzspts@mail.mlr.gov.cn
二十、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北京市西城區(qū)阜成門內大街64號)
(二)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二十一、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40個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公示、聽證、招標、拍賣、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jié)規(guī)定的期限內),可通過電話、網(wǎng)站查詢審批狀態(tài)和結果。
(一)查詢電話:4000996938
(二)查詢網(wǎng)站:www.mlr.gov.cn
二十二、申請材料示范文本
見附件3
附件1
采礦權注銷登記(非油氣類)
辦理流程圖

附件2 采礦許可證注銷通知書(式樣)

附件3 申請材料示范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