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礦權延續(xù)登記(非油氣類)服務指南
NEWS-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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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申請和辦理下列開采項目的采礦權延續(xù)登記:
(一)國土資源部頒發(fā)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
(二)原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fā)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按照《關于規(guī)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5〕200號)、《關于調整鎢和稀土礦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登記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7〕92號)等規(guī)定,采礦權延續(xù)登記應由國土資源部辦理的。
黑龍江、貴州、陜西、新疆等省區(qū)及青海柴達木循環(huán)經濟試驗區(qū)的煤炭采礦權,以及有關采礦權整合等規(guī)定中已授權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開采項目除外。
已按《關于委托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等6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部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的決定》(國土資源部第75號令)規(guī)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等省(區(qū))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開采項目除外。
二、項目信息
(一)項目名稱: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二)子項名稱:采礦權延續(xù)登記
(三)審批類別:行政許可
(四)項目編碼:12005
三、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四、審批依據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七條第一款:“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xù)登記手續(xù)”。
五、受理機構
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
六、決定機構
國土資源部
七、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八、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申請人為原采礦權人。(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七條第二款)
(二)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1.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未在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內提出申請的,應有正當理由;(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七條第二款)
2.采礦權人依法開采并履行了相關法定義務;(國務院令第152號第三十一條、國土資發(fā)〔2007〕280號附件3、國土資發(fā)〔2012〕64號“二”)
3.礦區(qū)范圍內尚有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且剩余保有資源儲量清楚。(國土資發(fā)〔2011〕14號“二(十八)”)
4.采礦權涉及有償處置的已按規(guī)定完成處置;(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十條、財建〔2006〕694號“十一”、財建〔2008〕22號、財建〔2010〕1018號)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五條(六))
(三)不予批準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準。
九、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采礦權延續(xù)申請登記書 | 原件 | 1 | 紙質、電子 | 附電子報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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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 原件 | 1 | 紙質、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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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 | 原件 | 1 | 電子 |
| 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直接傳輸電子件至部政務大廳 |
4 | 采礦權人履行法定義務的相關證明材料 | 復印件 | 1 | 紙質、電子 |
| 含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票據,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年度報告書等材料 |
6 | 剩余保有資源儲量的證明材料 | 復印件 | 1 | 紙質、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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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 復印件 | 1 | 紙質、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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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原采礦權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 復印件 | 1 | 紙質、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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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土地復墾方案(或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 復印件 | 1 | 紙質、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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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價款完成處置的相關證明材料 | 復印件 | 1 | 紙質、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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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xù)申請的書面說明 | 原件 | 1 | 紙質、電子 |
| 僅限于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但未在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的; 蓋申請人公章 |
13 | 礦業(yè)權核查換證審查意見表 | 復印件 | 1 | 紙質、電子 |
| 僅限于原采礦許可證登記坐標為1954北京坐標系的; 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直接傳輸電子件至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 |
14 | 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 | 復印件 | 1 | 紙質、電子 |
| 僅限于采礦權人為外商的 |
注:電子文檔的制作要求詳見《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實行電子文檔申報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07年第12號)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通過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提交材料。
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辦理的,應提交單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證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交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書面委托書(原件1份,蓋單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十、申請接收
窗口接收: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北京市西城區(qū)阜成門內大街64號)。
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報件和受理
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接收申請人報送的新設采礦權登記申請資料。申報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屬于暫停受理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
(二)部內審批
國土資源部礦產開發(fā)管理司會同礦業(yè)權會審司局依據法律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對采礦權延續(xù)登記申請報件進行審查。
(三)辦理批復
國土資源部批準后,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政務大廳向申請人發(fā)送書面審批結果。
辦理流程圖見附件1。
十二、辦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三、審批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其中,辦理過程中所需的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等時間,不計入時限。
十四、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環(huán)節(jié)
申請人收到國土資源部《領取采礦許可證通知》后,在30日內按規(guī)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需繳納采礦權價款的,申請人按繳款通知書或分期繳款批復繳納價款。
(二)收費項目
1.采礦權登記費
2.采礦權使用費
3.采礦權價款
(三)收費依據
1.《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4〕101號)
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3.《關于采礦權申請登記書樣式的通知》(國土資發(fā)〔1998〕14號附件一)
4.《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694號)
5.《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號)
6.《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對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及權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0〕1018號)
(四)收費標準
1.采礦權登記費:暫停征收
2.采礦權使用費: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礦區(qū)面積(或尾數)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公里計,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計。
3.采礦權價款:按采礦權有償處置結果收取。
十五、審批結果
采礦許可證(式樣見附件2)。
采礦權變更:當采礦權有下列情形時,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及時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1.變更礦區(qū)范圍的;2.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3.變更開采方式的;4.變更礦山企業(yè)名稱的;5.經依法批準轉讓采礦權的;6.變更礦山名稱的。
采礦權延續(xù):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xù)登記手續(xù)。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xù)登記手續(xù)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十六、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決定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通知申請人,現場領取采礦許可證。
十七、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我部職權范圍內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行政許可格式文書等,有權要求我部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和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我部法定職權范圍內,申請人有權向我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期限內,依法定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同時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申請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我部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時,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請材料的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者申請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補正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說明延長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長期限內作出決定。
5.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我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頒發(fā)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并加蓋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申請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按照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定條件和我部關于申請文本的規(guī)范性要求,如實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申請人取得我部行政許可后,應當依法從事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我部行政許可決定對申請人從事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所規(guī)定的義務。
3.申請人取得我部行政許可后,需要對行政許可的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當向我部提出變更申請,經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變更。
4.我部對申請人取得我部行政許可后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申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5.申請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十八、咨詢途徑
(一)窗口、信函咨詢:國土資源部電子政務大廳
(二)電話咨詢:4000996938
(三)電子郵件咨詢:xzspzx@mail.mlr.gov.cn
十九、監(jiān)督和投訴渠道
(一)監(jiān)督、投訴電話:010-66151646
(二)監(jiān)督、投訴郵箱:xzspts@mail.mlr.gov.cn
二十、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北京市西城區(qū)阜成門內大街64號)
(二)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二十一、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40個工作日后(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jié)規(guī)定的期限內),可通過電話、網站查詢審批狀態(tài)和結果。
(一)查詢電話:4000996938
(二)查詢網站:www.mlr.gov.cn
二十二、申請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1
采礦權延續(xù)登記(非油氣類)
辦理流程圖

附件2 采礦許可證(式樣)


附件3 申請材料示范文本


